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友 情 提 示

   医药费报销尽量在发生的年度内报销,如遇特殊情况延长至次年10月30日,逾期不再办理报销。

注:

1.在职、退休教工的医药费报销按医保年度,即当年4月1日——次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;最多延期至次年10月30日;

2. 学生、 儿童统筹医药费报销按自然年度,即当年1月1日——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;最多延期至次年10月30日。

 

医保与计划生育科

2004年9月12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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