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教职工医疗费补助(发票报销)有关事宜的通知

发布者:张楠发布时间:2018-03-30浏览次数:2035

关于教职工医疗费补助(发票报销)有关事宜的通知

后管〔2018〕11号

各学院(部)、部门、直属单位:

    根据《苏州大学教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》(苏大后〔2018〕1号)的文件精神,从2018年4月1日(按规定医保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开始至次年的3月31日)起教职工(在职、退休)医疗费将按照新的比例补助。为保证新老政策的顺利衔接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    1、2018年3月31日之前的医疗费发票,请于4月28日(周六)之前报销,之后原则上将不再接受2018年3月31日之前的发票。请单位务必通知到位。

    2、2018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,将于5月7日(系统升级更新完毕)后再受理,按最新政策报销。

    特此通知。


后勤管理处
2018-03-30 08:56:09